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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完毕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需对外承担不设限的联合连带责任,以保障企业债务得以妥善清偿。
若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按照出资比例来划分债务的负担,则应对剩余债权债务进行按比例划分,每位合伙人依照其所占有的出资比例,用他们自身在合伙企业之外的所有财产为那些已经分配给他的债务提供偿债担保
同时,如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关于亏损方面的分担细则,也可以按照该协议执行。
1、就法人合伙企业而言,每位法人合伙人对应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论是由哪些类型的主体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均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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