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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裁判途径的法律规定中,刑事自诉方面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种情况意味着对自诉请求的不受理:
1. 针对特定罪名,若该罪已通过刑法的方式设定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便不被视为有充足理由可以进行刑事自诉。
2. 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则不再适合于进行刑事自诉。
3. 如果自诉涉及的案件并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那么人民法院也会对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4. 如果自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自行撤诉并且后续又以同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将会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5. 若某民事案件已经成功解决并结案,自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以刑事自诉的名义提出声明,这种行为将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受理。
6. 如果自诉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协议并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自诉人在协议执行完毕后又对原协议内容表示反悔,想再以相同事实向法院提请诉求,此时司法机关也无法对其予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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