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通过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流程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为了
保证私募投资基金有效地进行投资运作,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些指导准则。
以发行监管为例,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会选择以下四种方式来参与股票市场投资:
第一种是在企业尚未公开招牌上市之前,私募投资基金就已经积极投入、购买该企业的股份或者转让其持有的
股权;
第二种则是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之时,私募投资基金以网下投资者身份参与到新股的询价申购环节中来;
第三种情况主要集中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权益型证券的时候,私募投资基金可能会被发行人为预先指定的投资者,享有优先认购机会;
最后一种则是当上市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被邀请的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的发行过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