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宣布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尚未获得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保留了作为未成年子女生理上和法律上的
监护权。
在这个前提下,即使在夫妻
分居之后,未成年子女被其中的父或者母一方
领养抚育,但是无论是被哪位家长照顾哺育,均不可剥夺未担负起直接
抚养责任的那位家长所拥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换句话说,两位家长都是从法律层面上合法地享有对未成人子女权益相关事宜有决定权(法定
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日常照顾看护的权力(生活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