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乃是企业或个体
法人违反海关相关法律
法规,试图规避海关监
管制度,借助于运输、携带及邮寄等媒介将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出口货物、物资本身,或是依法应向国家缴纳相关
税费的商品、物资本身,跨境运输、转移至另一国度。
在此过程中,若涉及到的货值或情节较为严重,便构成走私罪。
走私活动所涵盖的
犯罪手段多样,不胜枚举,以下例举几种常见情形:
1、通关走私。
此类方式尤为广泛,
行为人采取
伪造申报材料、隐藏重大事实等方法,试图规避海关管制。
这类涉嫌
走私犯罪行为在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占比相当大;
2、后续走私。
亦称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在获得货物、物品进口许可后,违背《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擅自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从事的走私行为。
在我国内地海关打击走私
犯罪行为的历年办案数据中,大部分都属于后续走私类型;
3、绕关走私。
这属于典型的规避海关监管区域的走私行为,例如在边境地带直接绕行将货物输送入境;
4、间接走私。
这一范畴又可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并非
当事人亲自涉足国际或边境贸易活动并实质性去走私,然而由于其与走私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故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行为同样构成走私罪。
这种行为实际上对于走私活动起到重要的推进或引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
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