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能称之为拥有“
案底”。
通常所说的“案底”,是指经过由
司法机关审判后,确认其有罪多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记录下来的个人基本信息、
犯罪行为及具体,审理流程、裁决结果等相关详细信息的档案材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
侦查阶段面临特定且紧急情状时,对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临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手段。
需要特别指出,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制裁之一,仅为侦查期间的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而已,因而并不产生所谓的“案底”。
确立“案底”的唯一标准,便是刑事制裁决定才能留下案底的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