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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才立案?

在该标准之下,若出现徇私舞弊而进行发售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认定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进行相关活动时,出于个人情感或私利等因素,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度约束,例如伪造资料、掩盖真实情况、虚假报告等等手段,对原本不应该出售的发票实施了交易,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定发售原本不可以公开出售的发票,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累积达到十万元及以上者,均应作为立案审查,以进行完缜的追诉处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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