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有法律规定所衍生之
代理权,原则上称为
法定代理权。
此类代理权的具体内容,自然也是由该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定。
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拥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或者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到各种条件限制的人士来说,他们的
监护人担任着
法定代理人的职务。
这些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明确要求来行使代理权。
1、对于小于或等于8岁的
未成年人,由于其缺乏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需要由其合适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各种
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那些无法正确判断自身行为适宜性的成年人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他们同样需要由适当的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执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当涉及到年满8周岁但无法正确辨识自身行为的儿童时,同样需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2、对于年龄超过8周岁且在某些方面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年以及成年人而言,他们被归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执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协助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后方可实现;
但是,对于那些仅能获取经济利益并且与他们实际年龄段和智力水平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们仍然可能自主地去实践。《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
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