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透支问题,通常并不牵扯到
包庇罪的讨论范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严谨定义,所谓包庇罪系指明确知晓他人构成
犯罪事实却仍为之提供藏身之处或资助钱财等非法掩护行为。
然而,通常情况下,信用卡透支仅是持卡人在未经授权前提下预先支配自身信用额度的个人行为,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包庇
犯罪活动。
然而,若持卡人冒然
透支信用卡从事
信用卡诈骗行动,且
涉案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的,无疑将面临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
责任风险。《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
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