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相关
法规,若以下情况出现,将被视为已达到
立案标准:
生产并销售质量低劣的药物,从而导致了人员的轻度、重度伤害或甚至引发死亡现象;
以及其他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和影响的病症。
在这里,"劣药"主要指的是那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定义的,其药品成分的含量未能达到国家药品标准要求,且必须按照劣药进行处理的药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
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