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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包括哪些

在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形之下,我国民政部门应当正式接受并审核男女双方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首先,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需是在公平、自主以及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自行协商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夫妇双方必须曾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
再次,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了共识;
最后,他们还需签署并递交书面形式离婚协议,而该协议中不仅应明确记载有关子女抚养权问题,还应包括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全方位的细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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