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定义为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当中,针对本单位涉嫌从事的
走私活动起到决定性作用且承担了组织、策划和指挥职责的领导阶层人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单位领导人假如并未直接涉及到单位走私罪行的组织、策划与指挥环节,或是仅仅以普通职员身份参与其中,而并非对整个事件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话,那么就不会被视为单位
走私犯罪的
刑事责任人。
至于我们所提及的“
直接责任人员”,即那些直接参与执行单位走私罪行的个体,亦或者对本单位走私罪行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是其对于本单位的走私罪行并未起到决定性的重大作用,仅是作为具体执行者或积极参与单位团伙罪行当中的各部门负责人或普通工作人员。《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