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婚生的
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其
法定监护人通常被直接确认为其亲生父母。
若该名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幸离世或因为其他原因而丧失了
监护的能力,则应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样具有亲属关系的哥哥姐姐们来承担起这一重任。
倘若尚无上述
家庭成员符合条件,也可以考虑其他有意愿并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士或组织,但必须经过
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