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侵犯权益者期望
侵权责任方承担
误工费用的
赔偿义务,那么他/她则需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相关资料:
首先是误工时间的证明文件。
误工时间的具体时长应依据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来予以确认。
若受害者因遭受伤害而导致残疾并因此持续无法正常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可计算至
伤残鉴定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其次是收入证明。
如果
当事人拥有稳定的固定收入,那么应由所在单位出具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证明文件。
如若无此证明,也可参照同行业
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