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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界定累犯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对于累犯这一法律概念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累犯成立的主体资格要件,要求犯罪行为实施者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该种限定并不包括不满法定成年年龄段的人群;
其次,从主观罪过角度来看,累犯制度所规范的前一次和后一次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属于故意犯罪类型;
再次,从刑罚处理角度出发,累犯制度所约束的两次犯罪不得是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情况;
最后,从时间条件上讲,累犯制度所规范的两次犯罪之间务必间隔五年。《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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