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
递交《居民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为其发放居民身份证,如遇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法定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可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在此过程中,若公民在申请办理、更换或补办居民身份证时,因故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则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依照规定,尽快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进行详细规定和解释。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