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处理并侦破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普通
刑事案件、案件因果关系明晰的严重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一般现行案件。(二)承担并承担维护辖区内
犯罪现场的安全工作以及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现场调查与取证工作;亦参与到重大
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和侦查活动中。(三)积极配合并参与到追缉在案的本地区域
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中。(四)依法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流程进行申报、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提交
案卷、提
起诉讼等一系列操作。(五)承担并履行辖区内的刑侦协助、联防以及边境口岸堵截工作的职责。(六)参与到上级公安部门发起的相关联合行动以及大案要案、跨越多个地域或牵扯多起案件的侦破工作之中。(七)负责辖区内的
刑事侦查领域的基础控制工作,包括刑事秘密侦查人员、涉嫌罪行人员以及刑嫌潜在犯罪人员的管控工作,同时要收集和整理犯罪的情报信息和资料。(八)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派出所(分局)领导交付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