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候审是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职权责令已经获得
逮捕令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开特定的区域,并且对其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视的行为方式。
被批准进行监禁候审的嫌疑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
重大疾病或身体虚弱,导致无法自理日常生活的人员;
(2)处于妊娠阶段或正在哺乳自己新生婴儿的妇女;
(3)是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唯一负担
抚养生活不能自理的
家庭成员的人员;
(4)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复杂,或因此项案件办理需求所定,采用监禁候审方式更为妥当的人员;
(5)已接受
羁押超过规定的期限,而相关案件尚未得到最终裁决,仍然需要进行监禁候审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