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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监规38条

在劳动过程中,严禁出现嘈杂喧哗、嬉笑打闹等行为,亦不得擅自将自身应当承担的劳动生产职责强行分配转嫁给他人执行;
此外,严禁任意进出工业场所,或者携带任何违法违禁品以及与劳动生产无关之物进入工作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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