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
如被宣告
缓刑之罪犯在
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触犯新的
刑事罪行或者在判决宣告前仍有其他未被审判的罪行,则其缓刑将会被撤销,针对其新犯下的罪行或新被发现的罪行依法作出判决,并将原罪与新罪所应承受的
刑罚,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
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加以计算,进而决定其实际面临的刑罚执行。
从这些条文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即使是在
缓刑期间发生的非故意性的
过失犯罪,亦不符合
缓刑的适用条件。
同样地,如果缓刑考验期间内有新罪案发,不论此罪是否出于故意,在经过数罪并罚后,终将面临实际执行的
刑罚处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细规范,若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乃至国务院公安部门对于缓刑的监管规定,且
情节严重者,应立即撤销其缓刑,并执行原有的
判刑。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发生
违法行为,只要其行为达到特定的严重性标准,便应立即
撤销缓刑,执行原定刑罚。
实际上,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人员的个人自由已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约束,他们还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更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再次犯罪。
按照法律的明确要求,倘若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度涉及新罪行,那么他的缓刑将被撤销,接着需要对其新罪行及原有罪行进行数量合并的
刑事判决处理。《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
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