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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宗旨在于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并积极提倡与保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竞争环境,从而预防和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各类企业经营者及其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此基础上,该法律明确将其调整范围限定在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之内,同时涵盖了相关的行政性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等方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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