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与撤职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撤职乃是一种行政处分手段,具备严厉的惩戒意味;
而免职则是法定的人事决策种类,并不含有惩戒元素。
其次,从实施的条件角度来看,对存在严重
违法行为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务员朋友们,可采取撤职措施加以制裁;
然而免职却可以运用于免除其现有的职务,或进行职务职责的自动废止。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