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如欲针对特定
行政行为向其作出者所在地区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应首选于该行政行为由市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之情况下,此时,已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路径:既可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简言之,若您希望就某县公安局所作之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您有权选择向县政府或上级公安部门寻求解答与援助。
2.对于当事人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层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同之事,其可选择将诉求提交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则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程序;此外,亦可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由国务院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裁定并作出最终决议。
3.当涉及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需要实施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需向这些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