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收到银行提起的
民事诉讼材料之日起七日内,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正式
立案接受该案件;
2、若您所
拖欠的款项数额已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且经过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那么这将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通常情况下,在公安部门展开深入调查并立案之后,需要经历大约四个月的时间,方可进入到检察院向法院
提起公诉的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当持卡人具有明确的
非法占有的意图时,其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依法进行两次
追讨后超过三个月仍未按期归还的行为,应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定义的"恶意透支"。
宪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状态也做了详细定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境:
(1)明明知道自己缺乏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且无能力归还;
(2)随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不能够归还借款;
(3)在透支后
离家出走,更改通讯方式,以躲避银行的催收通知;
(4)从透支的资产中抽
出资金、转移资产,隐藏真实财务状况,逃避还款义务;
(5)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
违法或
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