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妻子的妊娠状况并非确保
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必须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任一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此类人员可能会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处罚;
其次,如其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得保候审
强制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时,也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身患
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孕妇正值生育孕期,亦或是哺乳期间的婴儿母亲,同样在采取得保候审的过程中要考虑到这些因素是否会使社会引发新的风险;
最后,若涉及的案件仍处于
侦查阶段并已达到侦缉期限,则需为确保案件办理进度而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