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如下:
一、商业秘密乃指尚未公开、仅为特定所有权人及其特定经济利益创造密切联系,且具备实际应用价值同时经过所有者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针对
侵犯商业秘密之行为有所定义,具体为不当手段获取、透露以及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活动参与者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未经许可通过
盗窃、贿赂、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未经授权擅自透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合同约定,负有保守商业秘密责任的人员(包括与所有权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以及在所有权人单位任职的员工),不得擅自透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明知或应当知晓前述
违法行为的第三方,若获取、使用或者透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则被视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