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以及公安部门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几种情况通常情况下不得予以取保候审:首先,对那些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且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犯,或者是其它性质极其恶劣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
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其次,针对
累犯以及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无法进行取保候审措施;再者,利用自伤、自残等手段试图逃脱
法律制裁的
犯罪嫌疑人们;最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暴力犯罪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的
刑事犯罪嫌疑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