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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的含义?

在专业性的角度分析来看,经营者严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机密:
首先,禁止通过盗取、诱惑、强迫或者任何不道德的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其次,禁止公开、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利用上述手段获得的权利人商业机密;
再者,权利人有商务往来的合作伙伴或者个人,如果他们违背合同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对保护商业机密的严格规定,擅自公开、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也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当权利人的员工违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公开、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时,同样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企图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并用高昂的薪资或者其他优越的待遇来吸引获得该权利人商业机密的专业人士加入公司,此举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第三方来说,如果他们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拥有的商业机密,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机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商业机密”指定的是那些尚未公之于众,但是能够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具备实用性并且经过权利人安全措施保护的研发成果以及企业经营策略等信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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