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
行为人虽然口头表达了拥有
枪支的意愿,而实际上并无真正持有枪支的事实;
抑或是行为人虽随身携带着枪支,却未能将其握于手中,亦没有向受害者展示,那么这些情况都不能被视为持枪
抢劫。
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为人所持有的枪支必须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枪支管理制度中的明确定义。
假设有人故意混淆视听,例如使用仿真的枪械等,这同样不能被视为持枪抢劫。
3、毕竟,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极大,对于民众的人身安全和权利,尤其是健康权、生命权形成了重大的威胁,这种行为存在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已然构成了
非法持有枪支罪。
4、假如行为人所持有的枪支竟然是从非法途径制造、销售、
盗窃、抢夺、抢劫得来的话,那么我们不但要依法追究其持枪抢劫的
刑事责任,对他们非法制造、销售、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恶劣行为也要进行坚决的打击,并认定其犯有相应的
犯罪行为,实施合并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