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终止取保候审的程序包括以下关键步骤:
首先,需由获准接受
保释等候审判之人或其合法
代理人,向作出保释等候审判之决策机构以及具体执行此项决策的相关部门,以口头及
书面形式表达取消保释等候审判的请求,同时详尽阐述在保释等候审判期间内,
当事人并无违反保释规定的情形发生。
其次,负责办理此项法律事务的有关单位将根据上述申请,对当事人是否满足终止
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严谨审核。
第三,若经仔细评估后证实当事人条件符合终止取保候审的标准,法律顾问应撰写一份详细的《呈请
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首先由所涉法律事务办理部门内部审查批准,获得批准后再由专门的法律人员为当事人起草并制作恰当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从而正式完成解封保释等候审判的手续。
最后,需要解除了对当事人的监视与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