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
犯罪者,可以依法判处其
死刑惩罚;而属于强奸妇女情节极其严重者,包括采用极端残忍的
暴力手段,例如强制将妇女捆绑、堵住其嘴巴或喉咙等进行作案,或者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任意践踏、
侮辱受害者;更有长年累月并且多次针对特定女性实施性侵行为,以及选择那些患有精神疾病、严重痴呆、孕期妇女和患病期间的女性作为侵害对象等情况,所有这些都属于强奸妇女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另外,如果强奸妇女的数量达到三人及以上,那么既可能是连续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性侵,也同样可以理解为一次性地对多名妇女施暴,这里所解释的“多人”是指三人或者更多的女性,同时也涵盖了三个及以上的女性与幼女,但是并不包含幼女遭受性侵犯的情况超过三人次。在公众场合公然强奸妇女的
情节严重者,通常指的是在火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员密集且流动性较大的场所实施此类行为。另外,如果存在两人及以上的男性共同对一位女子先后实施轮奸的情况,那就属于我们常说的二人以上轮奸的类型。一旦导致受害者受到严
重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了其他极度不良的后果,这类案件均会被判定为情节极为严重的强奸罪,并从重
量刑。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对于任何年满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实施性侵的罪犯,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且予以严厉的惩戒。《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