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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股东与法人不和是否要解散

对于公司性质而言,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不和并不能作为公司解散的依据;换言之,股东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而法人则是囊括了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团体组织。此种情况下,所谓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不和实际上并非法人解散的根本性因素。相反地,鉴于法人的本质属性,其解散的前提条件往往是由于法人在法律层面上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亦或是被司法部门勒令关停或撤销等多种极端情况所导致的。《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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