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颁布并发布的《罪犯
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相关规定,并未提及高血压患者具备保外就医的资格。
该标准明确指出,已经遭受法律严惩的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或
拘役罪犯,若于改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方可获得审批许可进行保外就医:
首先,患有极其严重的病症,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病例;
其次,原判无期徒刑并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历经七年以上的改造,或是原判决有期徒刑的罪犯经历原
判刑法期(已经经过
减刑的,必须按照减刑之后的
刑法期来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时间在内),且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且长久治疗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者,但倘若病情出现恶化并具备死亡风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的话,则可不受上述期限的约束;
再者,身体因残疾而导致日常生活严重不便者;
最后,年迈体力衰退,且健康状况已失去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之人。
然而,仍存在部分
犯罪分子并不具备保外就医的资格,例如:
第一,已经被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第二,其罪行重大,激起了广泛的民愤;
第三,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自行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罪犯。《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