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若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而必须占用土地时,须经过乡镇级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方可合法进行征用。
然而,如为实现公众利益所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确实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可依法实施征收:
军事及外交用途;
由政府主导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项目;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尽管农村
土地征收无需全体村民的一致同意,但在决定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仍应制定公正且合理的补偿方案。
全体村民对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补偿方案享有
监督权,若大部分村民认为该补偿方案并不合理,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对其进行修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