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被判处
有期徒刑期间获得了
缓刑,然而在此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那么便不构成
累犯之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法》
法规,对于累犯的认定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即对于被法院判决适用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其已经完成了
刑罚的执行或是通过免除所
判刑罚后的五年内,如果又犯下了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他就属于累犯,应当受到更严厉的
处罚,但除非针对的是
过失犯罪行为或是初次
犯罪时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