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之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则依法必须即刻取消其缓刑资格,同时将原先的判决
刑罚与新罪所判
处罚金依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由法院裁定该犯罪分子在取消缓刑之后应当执行的具体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