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淫秽物品牟利罪的
立案标准如下: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通过出版淫秽物品来实现盈利,且所获得的
赃款数额在人民币5000到10000之间的;
出版并传播淫秽影片、表演、动画及其他视听资料超过20份以上的;
制作并传播淫秽音频文件超过100份以上的;
制作并传播淫秽电子期刊、图片、文章、短信等超过200份以上的;
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