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上只由一方
当事人签署却未能获得对方认同,这协议将被视作无效;
因为针对这份协议的每项条款,仅作为单方代表的主体声称同意而未得到另一方的赞同,不仅无法反映出真实情况,还可能导致不必要的
纠纷与法律风险。
因此,唯独等到双方共同签字并对此达成共识,离婚协议才可被视为具备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已经完成了协议签订,若尚未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那么此份协议亦无法正式启动执行,其效力及影响力全然依赖于办妥
离婚手续后才能产生。
只有在正式完成离婚登记之后,前述离婚协议方能生效,在双方之间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和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