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某人满足以下三个量化标准,则可被判定为存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首先,作为行为主体的该人须具备
法人或是个体经营者的身份;
其次,在主观意识上,此人为出于故意而非疏忽大意;
最后,客观看这行为的具体表达方式,就是捏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就真实情况采用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叙述方式,以此来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的良好声誉,并由此导致或有可能引发对其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的一定程度的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