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始阶段,有必要向相关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行详细询问,了解该农业用地是否完全符合各类相关的整体规划与设计规范。
接着,依据建筑行业的具体规定,进行严谨科学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出一份详尽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将其上报给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以获取审批许可。
然后,向同等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递交用地预审申请表,并进一步按照建筑行业、环境保护局等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立项、规划等手续文件。
紧接着,向原先已经进行过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正式的项目用地申请。
最后,由国土资源管理局向用地单位发放正式的批准用地文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