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家长的
监护职能是无法被轻易剥夺或取消的。除非受
监护人的合法监护人遭到
司法程序上对其监护资格予以撤销,否则监护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具体而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这一身份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倘若
未成年人的双亲不幸身故或是失去了监护能力,那么便应当按照优先顺位以以下人员作为新的监护人:(1)该未成年人的祖父和外祖父;(2)该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担任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自然人或者机构,但前提是必须得到位于未成年人
家属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地方民政部门的正式审批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