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还需要满足四点特定要求:
首先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应为国家对于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其次,从客观角度上看,需存在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使职务时徇私舞弊,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国有资产进行
股权分配或出售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
犯罪主体应为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最后,在主观层面上,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实施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