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侵犯商业秘密并对他方所承受之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一事,此乃一种颇具合理性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对应需承担的
行政责任则涉及对
侵权行为的自动终止、可能面临的罚款以及
违法所得的没收等措施。
若该行为已构成严重损害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权利,从而给其带来巨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相关
责任人还将需面对强制性的
刑事责任。
在这样的情境下,
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
有期徒刑、
拘留或
罚金。《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