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自然人、
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对
行政复议裁定持有异议,应有权自复议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司法诉讼。提
起诉讼时须呈递
诉讼状至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被告方人数加倍提供副本。如写作
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之处,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申诉,由人民法院将口述内容详细记录在笔录中,并出具带有具体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向诉讼双方明确提示此相关信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