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对于以捏造
虚假事实的方式进行
侮辱、诽谤的行为,若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程度,便将构成
犯罪,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诽谤罪”。具体来说,所谓“情节严重”意味着
行为人多次进行了这类恶意行为;其次,捏造的事实对受害者的人格他所捏造的事实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他的行为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甚至引起
被害人自杀等极端状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发布并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明文规定:当
诽谤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人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并且由此给被害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如精神失常、自我摧残乃至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在过去两年时间内曾因为诽谤行为接受过
行政处罚,却仍旧再次从事此类恶劣行为;这三种情形均可视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