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权应于
债权人知晓或推定知晓撤销事项之时起算始,在一年时间内行使。另外,若债权人在自
债务人生效行为之日期开始计算,直至满五年为止,仍旧未能行使
撤销权的话,则该撤销权将会自动消失。对于那些享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而言,当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后,如果在一年的时间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力,那么这一年便被视为是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用来确定撤销权是否已经失效的。而除斥期间其实也是权益持续的时间,即在这段时间里,权益仍然有效;然而,一旦超出这段时间,权益就会立即消失。站在超时而权益消失的角度来看待,除斥期间同时也可以视作是权益灭失的时间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