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乃为智力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之成果专属之权益归属,通常仅于规定时期内维持有效性。各项智慧创造如发明创造、文学及艺术珍品,乃至商用标识、名称、图画以及款式设计等均被视为某一特定个体或者团体所独占的知识产权范畴。此知识产权领域涵盖以下具体方面:(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机密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