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领导:
兹有
借款人:
_______(填写其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以及
出借人:
_______(填写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鉴于借款人__先生/女士(在下文中使用更为正式的称呼:
当事人)于__年__月__日,由于(需求说明)原因,向出借人__先生/女士(在下文中使用正式的称呼:
您)借款人民币,具体金额为(大写的表述方式)__________元整,也即是(小写的表述方式)__________元;
其中利息共计_______元;
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为____个月,并承诺在__年__月__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特此立据为证,借款人:
_______;
签署日期:
__年__月__日。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