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人应依据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实施公平合理的补偿措施。
若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对于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该得到适当的补偿。
2. 在拆迁过程中,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 货币补偿的金额,需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及细则,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对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产权调换,而是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 如果涉及到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其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 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妥善安置,那么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7. 拆迁人有义务为被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以便于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8. 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需要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在拆迁之前,拆迁人还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9. 当涉及到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时,应遵循国家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 拆迁人有责任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在过渡期限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了居住问题,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反之,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1.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也应按期腾退周转房。
若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对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而对于周转房的使用人,则应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2. 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可能会导致停产、停业现象的发生,因此,拆迁人应对此给予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