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层住宅所引发的高空抛物这一现象,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当物品自建筑物内被抛出或自建筑顶部坠落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时,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必定是侵权人,他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受害方承担起应有的赔偿义务。
若经过详尽和严谨的调查,仍无法确定实际的侵权责任人,那么除了可证明自己并非侵权者的相关人员之外,其他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也应当自觉地进行适当的赔偿。
先行做出赔偿的建筑物使用者,在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前,享有追索侵权者赔偿损失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